【案情】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李某因买挖机到甲地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合同中有一栏为配偶签名,王某在此处签了名。不久,李某死亡。王某之后将户口迁回乙地老家。后银行到甲地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及利息。
【分歧】
对于甲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地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到乙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地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贷款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李某到银行贷款的用途是用于买挖机,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王某在贷款合同配偶签名栏中也签了名,这说明王某也知情。因此,李某贷款属于夫妻共同之债。现李某已经死亡,作为妻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李某是在甲地银行贷款,银行也是在甲地将款划出,因此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之债的合同履行地是甲地。
最后,甲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银行选择到甲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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