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子轩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因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狠狠批评。为引以为戒,班主任让陈子轩在课堂上当众宣读检讨。从此之后,陈子轩时常被同学讥笑,性格也变得沉默寡言,并且怕见老师和同学,越来越孤僻。陈子轩家长以班主任侵害学生名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班主任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分歧】
该案中,对于班主任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班主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陈子轩违反课堂纪律,班主任出于教育警示的目的,让陈子轩做检讨,本身也是为学生好。
第二种意见认为,班主任已侵犯了陈子轩的名誉权,必须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陈子轩虽然未成年,但同样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案中,陈子轩的名誉确实受损,时常被同学讥笑,性格也变得沉默寡言,并且怕见老师和同学,越来越孤僻。因此,应认定班主任的行为已侵犯了陈子轩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