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小珍(女,1965年3月21日生)与金祖南(男,1962年6月8日生)系表兄妹关系,1982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11月23日,胡小珍以双方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情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分歧】
胡小珍与金祖南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是宣告无效还是判决解除。
针对该案件所存在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胡小珍与金祖南系亲属关系,为法律禁止结婚情形,应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是对婚姻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否定,该做法在审判实践中欠妥,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结婚姻登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颁发的合法婚姻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胡小珍主张婚姻无效,实质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登记),前者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后者则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两者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以及审理过程应遵从的程序,都存在重要区别。
本案若直接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用行政审判替代了民事审判,是在没有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依法审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违反审判程序的决定,故不宜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笔者认为,可引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直接判决解除胡小珍与金祖南的婚姻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本案能否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