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6日上午8时许,徐某骑着电动车路过一家超市门口,便停车熄火进超市购买用品。十分钟后,徐某从超市出来,发现二名协警正在将自己的电动车拖走,看到这情况后,徐某立刻跑过去请求拖车的人手下留情,并解释自己的车并没有阻碍交通,而且很快就骑走,但是,二名协警并不理会,并说徐某的车是违章车,必须拖走。徐某不服,说协警没有执法权,不能拖车。二名协警仍不理会,强行将电动车拖走。
【分歧】
对协警在没有正式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能否单独执法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警是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代为行驶权利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行驶的权利有效,如果本案二名协警得到该项授权,可以拖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警没有执法权,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手段,只能协助正式交警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协警单独执法是不允许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协警是否能够单独执法?关键点在于协警是否具备执法资质,执法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从定位上来看,协警是辅助警力,没有正式编制,属于交通协管员的范畴,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只能在正式交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仅仅起辅助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它重要情况等,但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它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名协警在没有正式交警的带领下,单独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其本身也不具有合法的执法资质,故而无权将电动车拖走。笔者建议,徐某可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行政复议或是起诉至法院,如证据确实充分,依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人员。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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