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系一高三学生,一天由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向走路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无异议,但就林某住院加休息期间导致自己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而产生的补课费应否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未规定补课费,就其适用而言,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任课教师补课收费为教育行政机关所明令禁止,该费用具有违法性,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损害就有救济,林某的损失具体存林某的损失具体存在,本案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陈某应当承担补课费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补课费在我国法律中未有规定,但本案林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这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林某就补课费事实提供的收条、学校证明,能够说明实际发生补课费用。而这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某的补课费损失与陈某的侵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陈某的过错,林某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间,事发后不得不积极参加补课,因此补课费是必然发生的,系合理损失。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补课费属于该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应由直接侵权人陈某按责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