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老板王某出资在某酒店开了一间客房。第一天和第二天,王某白天在客房内休息和召集员工开会,晚上因自己回家睡觉而将房间提供给员工李某休息和使用。第三日晚,王某在客房内召集员工开会,李某在会后提议客房内的所有人一起吸食冰毒,王某没有表示反对,并与其他人一起参与了吸毒。
【分歧】
本案的分歧是谁应当承担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是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客房出资人,且是客房主要使用人;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是李某,理由是王某某已将客房交给李某使用,李某是客房的实际使用人,具有实际控制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承担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王某为客房的主要使用人,对客房拥有实际控制权。从开房目的及客房使用情况来看,王某是为了便利自己休息和召集公司员工开会而开房,且在开房后的确将客房用于了上述用途,只是在晚上自己不在客房、且不使用客房的条件下允许员工李某休息和使用。从王某允许李某使用客房的行为性质和效力来看,王某允许李某使用客房的行为是一种授权,即将客房的管理使用权授予李某。管理使用权的转移意味着控制权的转移。但本案中的管理使用权转移具有明显的时间期限和条件,即需在王某不在客房的期间、且在王某不使用客房的前提条件下。本案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时,王某在客房内刚刚召集员工开会完毕,且未离开客房,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正按照其之前开房的目的在使用客房,对客房拥有实际控制权,而李某此时对客房没有实际控制权。
2、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既包括相对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临时性租用的空间场所,比如KTV包房、酒店客房等。王某出资在酒店开房,且在其使用客房期间,见李某提议要在该客房内吸食毒品而不加以制止,实际上是默许他人在其租用的客房内吸食毒品,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
综上,应当追究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