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国庆期间,广昌县某家商场因开展促销活动举办购物抽奖活动,商场内海报载明:“2014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凡在本商场购买指定商品达到指定金额(具体商品及金额详见本海报清单),可免费抽奖一次。奖品设置:一等奖2名,本商场代金券1000元,可用于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上商品时使用;二等奖10名,名牌电饭煲一台;三等奖若干名,纪念品一份”,且在商场出口设置了兑奖处。黄某在该商场活动期间共花2000元购买了该商场的指定商品,共抽奖28次均未中奖。黄某认为,该商场没有在宣传海报上标明本次抽奖的中奖概率,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应当退还所购商品的2000元且赔偿2000元。对于在有奖促销的过程中,促销者没有标注中奖概率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争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商场已经在商场内以海报的形式对抽奖活动作出了相关提示说明,且有专门的促销人员安排抽奖、兑奖及宣传等相关活动,加之中奖概率在未结束活动之前根本无法得知,故该商场并没有构成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该商场举办抽奖促销活动,就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奖项的种类、概率及奖品等事项,否则构成欺诈,作为消费者的黄某有权要求该商场三倍赔偿其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欺诈,在法律上的概念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致使相对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有奖促销活动而言,中奖概率应当是消费者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对象。对中奖概率的了解,既影响到消费者参与销活动几率的高低,也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其他更为合适的商品的机会成本的大小,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想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之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是应当向购买者明示的,并非选择性明示。若商家违反该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故商家若未向消费者表明中奖概率,即有可能构成欺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在认定时应当从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购买者是否因该欺诈而购买商品并产生损失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二,具体到本案中,该商场作为销售者及有奖销售的发起者,仅仅具有店内的海报并不能说明置备该宣传品的目的,还需要证明其置备该宣传片的目的就是为了本次的有奖促销,而这个目的的客观表现就是在促销产品附近有明显的宣传品,本案中,该商场明显未能达到此要求,即应当推定其存在欺诈的故意。关于欺诈的行为,本案中,该商场内所张贴的海报中,标明了本次促销活动的指定产品及抽奖规则,黄某所购买的商品均在指定抽奖产品之内,应当认定为黄某是因促销而购买该商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场所张贴的海报中,并没有显示出“中奖概率”的提示,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想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即该商场存在欺诈的行为。黄某因购买指定产品而支出了相应的价款,即黄某在本次有奖促销过程中存在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商场在本次的有奖促销过程中存在构成欺诈,作为消费者的黄某有权要求该商场三倍赔偿其损失。当然,在实践过程中,若黄某主张三倍赔偿,其所购买的商品应当直接按照市场价值予以扣除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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