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某日上午9时许,郭某在某商场内窃得欧某背包内贵重物品,被欧某发现,出商场后驾驶摩托车逃跑。欧某立即发动自己的汽车追赶,追赶至与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平行处,责令其停车未果,欧某于是驾车超车拦截郭某,结果郭某避让不及翻倒后头着地,当场死亡。
【分歧】
欧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欧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分析如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五个条件:
(一)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体到本案,欧某发现自己包内的贵重物品被盗,追赶郭某。这正是为了自身的财产免受郭某的“不法盗取”的侵害而驾车实施追击的防卫目的。
(二)防卫起因。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主要有:(1)《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2)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郭某对欧某携带包内的贵重物品实施偷盗行为,构成盗窃罪,正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
(三)防卫时间。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到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若是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结束时间则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个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具体到本案,欧某在发现郭某偷盗其包内的贵重物品后立即追赶郭某,郭某对欧某的偷盗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欧某的行为时间符合防卫时间。
(四)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实施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施。具体到本案,郭某实施偷盗行为后,欧某发现后立即对郭某进行追赶,为了夺回被偷盗物品进行防卫,防卫的对象正是郭某。
(五)防卫限度。防卫限度必须适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这一限度,一般来说包括三种情形:(1)保护较微小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重大的损害。例如,对于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如对于一般盗窃、抢夺等,不宜采用重伤甚至杀害的手段去防卫;(2)制止强度较轻的不法侵害,一般不允许防卫行为采取过重的强度;(3)采取较缓和的防卫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一般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本案中欧某驾车超车拦截郭某的行为导致了郭某死亡的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郭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对于其行为造成郭某死亡要负刑事责任。欧某为了追回被盗财物,在喝止郭某停车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超车拦截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了郭某死亡的后果。欧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但其并不希望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欧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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