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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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将持械方打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 2015年5月,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双方最终由吵架升级为斗殴。过程中,王某持匕首与李某打在一起。后经鉴定王某轻伤...

    【案情】

    2015年5月,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双方最终由吵架升级为斗殴。过程中,王某持匕首与李某打在一起。后经鉴定王某轻伤甲级。王某据此自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以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并且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李某与王某发生斗殴,致王某轻伤甲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条件,所以需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与王某发生斗殴,李某赤手空拳,而王某持匕首,故李某应为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异同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回应并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单从其概念来看,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线还是较为模糊,并存在交集之处,即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轻伤以上。但正当防卫较之故意伤害应该符合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发生打斗,双方之间均构成不法侵害关系,即李某对王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同样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也是不法侵害;同样双方之间的不法侵害也正在进行当中;互相针对的也是不法侵害人。从以上3点看,李某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仍然不明朗。

    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打斗的限度分析。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双方之间的打斗行为可以认定为某种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不超出一定限度的“你一拳我一脚”措施相当的互偿效应,以此示明自己的平等立场,阻止对方进一步加深伤害的正当防卫目的。而不以伤害为目的,发生的不超出限度的伤害也只是双方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的附属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打斗双方都可以称得上是正当防卫。所以均不称之分正当防卫,而是以双方的伤情程度、以故意伤害罪来划分责任。

    本案中双方如果都是赤手空拳,之间的力量对比就只存在双方的个体素质方面的因素,故而不管最后是李某受伤还是王某受伤,最后责任承担便按现实后果进行划分,如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互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未持匕首,李某对王某的轻伤后果便需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三、王某持匕首打斗的行为分析。

    1、王某持匕首打斗超出双方互殴的互偿效应。在王某与李某的持续打斗中,王某持匕首,李某未持械,这样一来本来双方处于同等力量对比就发生了改变。从客观上看,匕首具有较强的杀伤力,王某出示匕首并加入斗殴,无疑增强了对李某的人身伤害程度;主观上看,王某持匕首说明其在斗殴前是有所准备的,不管是出于恫吓还是故意,持匕首斗殴很可能会造成他人重大伤亡,有故意杀人与放任杀人后果产生的主观意图。这样一来,对于王某的行为便已超出了一般斗殴意义上的互偿目的了,即正当防卫,而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而此时反而李某采取的行为反而更具备了正当防卫的理由了。李某在面对王某持匕首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做出针对不法侵害人王某的伤害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且其正当防卫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

    2、李某未持械行为分析。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王某亮出匕首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正欲对李某进行行凶、杀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而李某采取致王某轻伤甲级的行为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可视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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