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且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某因与同楼邻居李某发生矛盾而心生怨恨,2021年7月26日12时许,杨某某将一重约390克的白瓷碗从六楼家中厨房窗户抛掷楼下,致李某停放在楼下的宝马轿车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轿车维修费用8900元。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车主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随后,古塔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古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均会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会根据刑罚体系对行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且该罪的入罪条件是“情节严重”,需要危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程度。
本案中,杨某某能够意识到自己从六楼窗户抛掷瓷碗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多处受损,表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