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敏秋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私自改装货车造成车厢卡断电线电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林某在驾驶货车途中,因车厢过高导致其卡断电线并电杆,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林某因此支付了25000元赔偿款。事后,林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系林某违规加高车辆两侧栅栏所致,故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林某2000元,而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理赔。但林某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损失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私自改装加高货车车厢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且本次卡断电线电杆的交通事故,与涉案车违规私自改装存在因果关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林某私自改装加高车厢侧栅栏,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提高,却未尽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保险条款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加装、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事项。综上所述,上高法院依法对林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赔偿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