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 60mg/100mL。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5月27日晚,刘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超分、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状态),酒后驾驶小轿车,从芦溪县芦溪街洋田农贸市场往芦溪县更田村方向行驶,途经日江路芦溪中学门口路段,被交警队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属有劣迹,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