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代某在村里的山坪塘台阶上洗衣服时不慎失足溺水身亡,杨某、代某的家属将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服中心、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4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丰都县某村农田灌溉工程项目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整治该村内山坪塘30口。该整治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于2017年8月验收合格。案涉山坪塘属该灌溉工程项目范围。2020年8月12日早上,杨某到代某家中帮忙抢收稻谷,当天11时左右,附近村民发现代某与杨某淹没在案涉山坪塘中,打捞上岸时已死亡,山坪塘及梯步上摆放有衣服、水盆、洗衣粉、拖鞋等物品。杨某和代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等4被告赔偿64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认定,死者杨某、代某系在案涉山坪塘洗衣时不慎落水溺亡。
丰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山坪塘属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同管理,被告农服中心、镇政府并非山坪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情形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山坪塘主要用途为农业灌溉,相较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其次,案涉山坪塘堤坝上硬化了约1米宽的水泥路,靠塘内侧边沿建有水泥围挡,设置有警示标志,并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或瑕疵,村民会议时也宣讲过山坪塘的安全问题。村民小组、村委会已在合理限度内为预防控制损害的发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再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山坪塘水深危险,却无视风险仍前往洗衣,导致落水溺亡,系自甘冒险之行为,与山坪塘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无关,其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最后,类似山坪塘在农村广为分布,若因死者自甘冒险而苛责山坪塘管理者或所有者在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外承担责任,不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代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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