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其所开的饭店喝了两杯药酒(自酿),后驾驶小车送其女儿回家,当车行驶至袁州区宜春南路一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1.45mg/100ml,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