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慧文 曹悦)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盗窃案。对被告人彭某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蒋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彭某至被害人崔某某住处,在三楼南侧房间手包内、钱包里,盗窃5200元人民币、3000元卢比、10元港币、1元美金。2021年1月6日、9日,邱某某两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冰毒”吸食,后蒋某某联系彭某帮忙购买“冰毒”,彭某将大约1.0克的“冰毒”交给邱某某,两人分别从中赚取480元、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蒋某某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罪的事实,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贩卖毒品罪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