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露露 王中杰)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丽(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陈丽因照顾年迈母亲居住在滁州市中心,经常前往滁州某超市购物,多次见到超市化妆台上的产品价格昂贵,就起了想试试的心思。2月2日上午,陈丽趁售货员不注意,偷偷将化妆品放在上衣口袋中,然后将自己购买的其他物品拿去收银台付钱之后直接离开。陈丽试用偷回的化妆品后,发现效果很好,但是自己又舍不得花钱,就用此“方法”连续偷盗了四次同品牌化妆品,总价值共计11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