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刘凌雄)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未将共同借款人林某列为被告,经法院释明一时仍无法追加被告,法院以遗漏了诉讼主体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20年3月8日,某银行与被告某木业公司、案外人林某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91650.14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025%,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于2020年3月8日向被告某木业公司、案外人林某发放贷款191650.14元。但被告某木业公司、案外人林某未按延期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4月22日,被告某木业公司、案外人林某尚欠本金190724.19元及利息(含罚息)1119.76元。为此,某银行将某木业公司单独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法官发现某银行遗漏追究共同借款人林某的还款义务,并向原告释明,因林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需追加林某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然林某在起诉之前已经死亡,某银行一时无法核实其法定继承人的基本信息,遂表示暂不追加林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林某作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现某银行要求被告某木业公司偿还借款,应将林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某银行称案外人林某已死亡,也应将其法定继承人列为诉讼主体。故本案某银行的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银行的起诉应予驳回,某银行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定书送达后,某银行服判息诉,并表示在核实林某德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后,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