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夏小烜)2021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淀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检方指控,2021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乘坐300快(外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公交站前时,被告人黎某某无故对公交车保安员胡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公交车驾驶员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某头部外伤、左小腿外伤,造成马某某胸部外伤、右腕扭伤。经鉴定,上述二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黎某某已经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胡某某、马某某各1万元,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检方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录像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公交车驾驶员、保安员的谅解,综上考虑,建议法院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其酒后行为失控,追悔莫及。辩护人发表有罪罪轻辩护意见,表示被告人系酒后冲动犯罪,主观恶性小,未实施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相关人员并取得谅解;同时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系初犯且年事已高,对其从轻处罚。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合议庭将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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