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邓文辉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期间,余某在明知陶某找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仍然以500元每套的价格,将自己的5套银行卡以及其亲戚涂某的3套银行卡,出售给陶某,为网络犯罪提供结算服务,并获利4000余元。
经查,余某出售的8张银行卡进账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564168.24元。
2020年6月,谭某因被电信诈骗向上述银行卡中的其中一张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999元。
2021年3月,余某经民警电话传唤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