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错过下道出口,你会如何选择?重庆忠县一女司机因在高速路上倒车,被后车追尾,酿成二死二伤的惨剧。9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驾驶员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0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罗某、刘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出发往忠县方向行驶。当日9时许,该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公路下行方向忠县互通路段处,因错过忠县高速公路下道口,余某遂从超车道变道至行车道后停车,并打开车辆应急灯进行倒车操作。
在此过程中,余某驾驶的车辆与后方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徐某乙、罗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医治疗。同月21日,徐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认定,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名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余某不服前述认定结论申请复核,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复核后决定予以维持认定结论。
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颈椎骨折脱位伴颈髓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徐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胸部、双侧锁骨骨折及骨盆骨折等复合型损伤及其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刘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余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涉案事实,并已向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近亲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余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赔偿部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余某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停车并倒车的行为,造成二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倒车,不仅是对自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的不负责,自愿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值此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法官提醒,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较快,驾驶人员行车时应随时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提示,提前规划行车路线,做好上下道准备。错过下道口,千万不能突然减速、停车、变道,更不可以倒车。为了安全起见,不妨“将错就错”继续前行,到下一个出口再下道折返。生命安全重于天,晚一点也“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