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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隐瞒重大维修事实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吴勇伟 孟晶 丁真子)范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3二手车,销售商小山公司称此车为准新车。然而,该车在范先生购买前...

  中国法院网讯(吴勇伟 孟晶 丁真子)范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3二手车,销售商小山公司称此车为准新车。然而,该车在范先生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其中一次竟更换了31个配件。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案涉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小山公司除了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范先生购车款152000元的三倍456000元。

  买到手的二手车曾经三次维修

  经查明,2017年11月8日,范先生以152000元价格向奥迪汽车的二手车经销商小山公司购买奥迪A3汽车一台。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小山公司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该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际均由小山公司持有,并由小山公司当庭提交。

  2020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经查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有三份定损报告,出险时间在2015年及2016年。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右)等31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右)、前雾灯(右)、前叶子板等8个配件。

  另查明,小山公司在网络平台中车辆描述一栏中载明,这款车整体还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使用原厂配件整备等。

  庭上,针对范先生的欺诈指控,小山公司辩称,其销售人员在车辆出售合同上明确载明车辆“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故其并未隐瞒车辆的有关事故情况。

  二手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了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小山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小山公司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案涉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一共更换了31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对此小山公司应如实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小山公司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手写有“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然而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小山公司也未能证实系签订合同时所书写并告知范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小山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且其店面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山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法院是否该支持范先生要求增加赔偿损失45万余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小山公司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45万余元,合法有据。

  承办法官介绍道,二手车市场内此类隐瞒车辆实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作为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应当自觉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心存侥幸违法牟利,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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