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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牟利 男子获刑八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张阳烨 韩莹)2021年9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中国法院网讯(张阳烨 韩莹)2021年9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17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卡共计五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另案处理)转账使用,双方约定每转账10000元可获利40元。后李某在陈某等人安排下,在灵宝市多处地点,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网络犯罪活动转账结算。经司法鉴定,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4月9日,李某提供使用的五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265笔1874741.62元,付款457笔1852576.19元。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投案。2021年8月27日,李某家属向灵宝市公安局退缴其非法所得11742元。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及情节、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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