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张昌善)从“上家”处购买微信账号、密码,筛选出能正常使用的账号,再向“下家”转手倒卖,从中赚取差价。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闵某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沙县搭建VPS服务器运营的某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该平台批量筛选微信号功能,将从他人处收购的与手机号、密码对应的5135个微信号进行筛选,选出账号与密码相匹配的且未被查封、能正常使用的微信号后,通过手机微信群群发信息联系买家,并予以非法出售得利。上述筛选并出售给他人的微信号中,部分被他人以通过添加好友聊天并以推荐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骗取他人28400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款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微信账号,且他人利用获取的部分微信账号骗取钱款28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