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高某朋友“小马哥”(未核实身份)要被告人高某出借银行卡给其使用,被告人高某明知该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给“小马哥”使用。
经核查,被害人赵某被他人诈骗的钱款中,共有30095元经被告人高某出借的银行卡流转。经侦查机关统计,涉案的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1488954.29元。
另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对被害人赵某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