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被告人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赔4被害人12653元;并对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驾车来到被害人刘某位于进贤县某乡的售楼部,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盗走售楼部的三部空调外机。经鉴定,价格为1700元。
202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驾车来到进贤县某镇,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盗走被害人蔡某家一台空调外机。经鉴定,价格为1541元。
2021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驾车来到进贤县某镇316国道,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盗走被害人何某经营的饭店两台空调外机。经鉴定,价格为4462元。
2021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驾车来到进贤县某镇,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盗走被害人廖某家一台空调外机。经鉴定,价格为4950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1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1年5月6日,进贤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孙某持有的作案工具扳手二把、手套三只、老虎钳一把、套筒扳手二把、起子二把、楼梯一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