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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弩射毒针偷中华田园犬 男子获刑七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县某自然村使用弩和毒针,射杀被害人骆某的中华田园犬一条,并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中盗走,行至牛肉馆时被骆某发现,骆某及其他村民将其控制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胡某随身物品中,搜出跳刀一把、弩一把、毒针十九支、蛇皮袋五个。经南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携带的跳刀系管制刀具。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中华田园犬市场价格为675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某因盗窃、携带管制刀具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抢夺罪先后于2001年3月15日、2012年6月7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12月30日、2018年6月5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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