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上乐园经营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管理人李某被判承担赔偿损失1万余元。
2020年8月,10岁的刘某从家中拿走一张入场券并购买了几张票,和另外5个小朋友一起到李某开办的室内水上乐园游玩。刘某在由下往上沿滑梯滑道攀爬过程中摔倒,并磕掉一颗牙齿。李某得知后未采取救助措施,要求刘某回家告知家长。刘某家长带其在医院治疗后,要求李某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游乐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本场所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置入园须知“儿童必须在家长监护下进行游玩”的规则于不顾,在刘某并无成年人的陪同下放任其进入场馆,且未及时制止其不当行为,导致其受伤,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玩耍时行为不当,且其监护人疏于监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