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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出借银行卡让人用以诈骗 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名在校大学生明知转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却为获取不当利益继续实施该行为,结果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四川省成都高...

  两名在校大学生明知转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却为获取不当利益继续实施该行为,结果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远程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蒲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所在大学的52名师生代表参加了当天的庭审旁听。

  被告人殷某、蒲某均系成都某高校大二在校学生。一天,殷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兼职信息,称只需要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取350元一天的好处费,后其将该“兼职信息”告知蒲某,二人决定一同进行该“兼职”。

  2021年4月20日,二被告人应他人要求,在一银行某支行各自办理一张银行卡,且均签署《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二人被明确告知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但在次日上午,二被告人在成都近郊一茶楼,各自将新办理的银行卡及另一银行的银行卡交由他人转账使用。后经核实,殷某两张银行卡当日交易流水为54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金某等4名被害人转入资金140600.6元;蒲某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为61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金某等4名被害人83771.24元。

  4月23日,被害人金某到安庆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4月26日,民警在大学校园内将上述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蒲某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认罪认罚、且均系初犯、在校学生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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