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茹玉)高速上因遭遇变道超车心生不满,遂用金属弹弓弹射对方车窗,致使车辆失控发生车祸。9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乘坐同事阮某驾驶的商务车前往杭州,当车辆行驶至湖州市南浔区S13练杭高速杭州方向练市、石门路段时,因右前方岳某驾驶的槽罐车(载有30.43吨亚硫酸钠液体,PH8.64,含量20.37%)向左变道超车,致使阮某驾驶的商务车急刹车。阮某以及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周某心生不满,待岳某驾驶槽罐车超车完毕变回右边道路行驶后,阮某驾驶商务车加速追上与槽罐车并行,被告人周某摇下车窗辱骂并使用金属弹弓向岳某驾驶室的车窗弹射钢珠。岳某驾驶室侧面车窗玻璃被击碎后,其驾驶的槽罐车失控与被告人周某乘坐的商务车发生碰撞。随后,商务车被撞后又撞上护栏,导致后方多辆车辆紧急刹车或借道应急车道避让。
此次事故造成商务车、槽罐车及高速护栏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08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钢珠175颗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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