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邓文辉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吴某伙同杨某共同收购并出售他人电话卡牟利。吴某主要负责联系上线以及联系中介向其推荐办卡人员,杨某负责联系中介并带领办卡人员前往营业厅办理电话卡。电话卡办好后由杨某交给吴某,吴某向上线出售后,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分成。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二人在明知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收购并出售他人电话卡共计三百余张,吴某共向杨某微信转账1.9万余元。
经查,上述号码中四张电话卡关联三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7310元。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吴某、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二人均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