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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4份核酸报告致52人隔离 一公司经营者获刑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陈某华获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陈某华获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4760箱冷冻鳕鱼到达天津港,为节省在港口等待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压港经济成本,易网聚鲜公司委托奥顺公司于同年12月22日先将该批鳕鱼运输至和鑫公司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后,再运输至海食界冷库。次日,该批鳕鱼经被告人和鑫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华安排消毒等工作后,于当晚再被运输至海食界冷库等待入库。

  12月24日,陈某华为满足易网聚鲜公司尽快卸货入库、节省运输成本的要求,在明知未对该批鳕鱼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通过在此前其他货物的核酸检测报告上修改货物名称、柜号等信息的方式,故意伪造了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将该4份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易网聚鲜公司员工,致使该批鳕鱼于当天在位于津南区双港镇的海食界冷库卸货储存。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经核实,运载该批冷冻鳕鱼的4辆货车未按照申报离津路线行驶,存在返津回流情况,市公安交管局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通知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查处。当晚,经津南区疾控中心检测,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阳性病毒。次日经复检,1份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阳性病毒,2份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弱阳性病毒。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冷冻食品伪造多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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