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聂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某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萍乡市白竺乡路段时,与前方停靠在道路右侧路肩的货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23.0016mg/100mL,系醉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