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18时许,万某行至宜春市国际商贸城找朋友陈某一起吃晚饭,其前男友即被告人李某在店门口拦住万某,不让其离开,被彭某、易某看见,被害人彭某准备拉万某离开时,被李某推了一下,易某便将被告人李某抱住,李某欲将易某摔倒,彭某见状上前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便在桌上拿了一把剪刀,将被害人彭某、易某的背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易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彭某、易某每人25000元,二被害人对李某予以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属已对二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醉酒后寻衅滋事 三男子分别被判刑
下一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男子领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