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某在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法院以分包人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判令雇主韩某与分包人某劳务公司连带赔偿李某各项损失82147.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系模板安装工,长年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7月,李某经韩某雇佣,在案涉工地上安装模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经住院治疗23日后康复。出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大粗隆骨折;鼻骨骨折;左肾挫伤;口唇部皮肤裂伤。期间花费门诊费5996元、住院费31160.8元。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评定误工费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李某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发包人为上海某公司,并将案涉工程范围内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双方还就安全生产签订了协议。之后,某劳务公司又将上述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被告韩某。某劳务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韩某没有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资质。
因各方对李某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李某遂将发包人上海某公司、分包人某劳务公司、雇主韩某一并诉至法院,各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上海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某劳务公司,该分包行为合法,上海某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某与原告李某系雇佣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韩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劳务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韩某,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对原告李某的损伤依法应与雇主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认原告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各项损失145471.86元,李某自行承担15%,即21820.78元;被告韩某承担85%,即123651.08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41503.9元,尚需赔偿原告李某82147.18元;被告某劳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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