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该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该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行为严重破坏紫荆关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保定中院认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被告行为对环境的损害状态持续至今。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的侵害,拆除其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被告将其破坏的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若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修复工作,被告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被告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鉴定费4万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