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庆勇)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洗钱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岳某明知其女儿向某无正当职业且在从事大宗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向某使用。期间,向某将其29万余元的现金毒资交由岳某存入银行,岳某明知此款系毒资,仍协助将此款存入自己银行卡内,供向某使用,之后,向某根据岳某提供的支付密码,将其中的17.5万元转至自己名下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银行账户,并将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长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