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福建泉州法院对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杨金锵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一案以及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3月7日,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坍塌的建筑物系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金锵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规定,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金锵等人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相关责任人及欣佳酒店承包经营者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经济损失。杨金锵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使违规建设的欣佳酒店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杨金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另查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李泉生等2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杨金锵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仍为欣佳酒店建筑物建设等绘制建筑施工图纸。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行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杨金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余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张汉辉等7名被告人以受贿等罪分别判处六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