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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购买货物后拖欠款项 法院判还款付息

  中国法院网讯(黄迁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3045...

  中国法院网讯(黄迁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3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南昌某消防器材设备厂的经营者,与被告刘某存在业务来往。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刘某提供价格为21500元的货物、于2015年12月23日提供价格为23450元的货物、于2016年1月6日提供价格为17500元的货物、于2016年3月17日提供价格为700元的货物。2016年8月20日,经对账,被告在对账单据上写明:“总欠30450元。刘某2016.8.20”。其后,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及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可以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有30450元货款未结清的事实。被告在对账结算单书写的内容,系对应付而未付货款的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因其应付而未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理合法,但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变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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