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酒后殴打司乘人员 男子获刑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夏小烜 周宇航)被告人黎某外出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无故滋事,对公交车保安员进行殴打,并殴打在公交车驾驶区正...

  中国法院网讯(夏小烜 周宇航)被告人黎某外出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无故滋事,对公交车保安员进行殴打,并殴打在公交车驾驶区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2021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乘坐300快(外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公交站前,被告人黎某无故对公交车保安员胡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公交车驾驶员马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头部外伤、左小腿外伤,造成马某胸部外伤、右腕扭伤。经鉴定,上述二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黎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胡某、马某各1万元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录像,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检方认为被告人黎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不持异议,被告人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其酒后行为失控,对社会造成了莫大危害,追悔莫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相关人员并取得谅解;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