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泉婷)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地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60元,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处在建工地,窃取工地电线、电缆,后将窃得的电线、电缆进行切割处理,并于次日将部分处理过及未处理的电线、电缆销售至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计150余斤。经鉴定,15卷“铜都”牌BV2.5mm2电线价值人民币2100元。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至雨山区某处在建工地,窃取工地电线、电缆,后将窃得的电线、电缆进行切割、剥离处理,并于2020年11月13日销售至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计120余斤。经鉴定,废紫铜价值人民币2760元。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被盗的15卷电线,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