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彭婧)出借银行卡,轻轻松松赚到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姚某某就因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结果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这天,姚某某无意间看到这样一则广告:只要提供银行卡,就可以每张卡每月获取三百元的报酬。姚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开始,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连同U盾出借给他人,每张卡每月获得300元报酬。后姚某某名下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429726元。
凤阳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售者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