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曹磊 侯海峰)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制衡原告的诉权,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但一些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拖延诉讼时间,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近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张某罚款2000元,这是郸城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出的首张虚假诉讼罚单。
郸城法院汲水法庭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收条等“证据”欲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乐清市,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交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6月,法院依法向张某调查租赁合同和收条的真实性,被告张某在调查时明确陈述“房东的签名系房东本人所签,房东签名时被告在场”。承办法官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判断,被告张某的陈述有诸多疑点。张某陈述房东黄某系40多岁男性,但租赁合同和收条中房东的签名字迹秀气,可能系女性所签。针对张某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法官向其释明虚假陈述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6月30日下午,张某迫于压力主动联系到法官,承认签名系伪造,愿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根据张某滥用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同时考虑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情节较轻。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张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周口中院依法作出决定,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