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沈焕平)10月21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由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毕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67元、林木补种方案编制费5000元,共计7767元;被告人毕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东阿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阿县大桥镇某村委会与村民联合在村西北的黄河沉砂池栽植杨树,因沉砂池中河道整修,需将杨树清除。某村委会通过招标方式出售该地块杨树,毕某某中标部分标段,于2020年10月22日与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因水利局清淤工期需要,某村委会督促毕某某带头砍伐中标段杨树。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油锯擅自采伐东阿县大桥镇某村西北方向沉砂池东的杨树199株。后经东阿县林业发展中心鉴定,滥伐杨树立木蓄积量达26.87立方米。今年7月,受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山东高速鸿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东阿县大桥镇某村滥伐林木案林木补种方案认为,按照采伐林木三倍计算,毕某某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为8301元,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为此花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毕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毕某某的滥伐行为致使周边林地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减退,破坏了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因其滥伐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生态修复费用可酌定按评估意见的一倍赔偿。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