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把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就能轻松赚钱,熟不知已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被告人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史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2020年9月,被告人史某因办理网络贷款在网上认识一名男子,该男子问史某是否有银行卡租借给其刷流水,同时承诺租借使用一张卡可以给人民币700元,便答应将其本人的银行卡租借给该男子。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史某按照该男子的要求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同年10月2日、10月4日,史某明知该男子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租借给该男子使用。公安民警从涉案账户网络查控平台调取了史某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经统计,2020年10月2日至4日史某的两张银行卡共入账573950元,共获利2200元。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史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史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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