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奕欣)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一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蓟州法院判处的辖区内首起袭警罪案件。
据悉,今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外饮酒后乘坐本村村民郑某驾驶的福特轿车回家,当行驶至大漫河村村北的乡村公路时,遇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巡逻检查酒后驾车,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王某突然下车,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马某推倒至公路旁沟内,并对其进行拳杵、蹬踹,造成马某腰部受伤。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立即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将马某送至医院。经鉴定,马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况,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敬畏法律,面对警察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尊重民警执法权威,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作出过激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