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日晚,被告人易某与亲戚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其姐姐家晚餐期间,喝了一杯自酿的红薯酒,当晚9时30分许回到家中,尔后易某驾车从家中出发去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某鞋厂接其妻子下班。当车行驶至宜春经济开发区宜春大道某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 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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