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轲)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2021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汽车行经萍乡市安源区跃进路城北小学路段时,与同向右侧行驶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陈某电话报警。交警部门介入后,李某在警方电话要求下返回事故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9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李某系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