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于某、甄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各2万元。同时,分别追缴于某、甄某违法所得款1万元、2.9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环境修复等费用191.5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30日,被告人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牟取个人利益,未经国家许可,租用被告人甄某耕地3亩以及水窖私自设立稀料加工点,向甄某支付租地费等费用共计2.9万元;于某个人投资,收集废油漆、废胶水,购买4套土法蒸馏锅、铲车等设备和工具,利用物流车将设备和原料运往井陉加工点,并聘请马某(另案处理)为现场技术指导,利用废旧油漆、废胶水生产稀料4.5罐,约3.5 吨,运回保定唐县销售获利1万元,将不能生产稀料的废油漆、废胶水以及生产稀料产生的废渣、煤渣等共计17.72吨,未经处理倾倒于生产场地耕地表面,无任何防护措施,严重污染环境。
期间,为防止稀料加工点被发现,被告人甄某及时向于某通告相关信息,并为于某、马某提供住宿。后因被查处,于某的稀料加工点仍存放80余吨桶装废油漆、废胶水未能用于生产稀料。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加工点原料桶内物质进行取样鉴定,该加工点原料桶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于某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
被告人于某、甄某在生产稀料过程中,将不能生产稀料的废油漆、废胶水以及生产稀料产生的废渣、煤渣等,未经处理倾倒于生产场地耕地表面,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经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对本次危废倾倒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确定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9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甄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某、甄某是共同犯罪,于某系主犯,甄某系从犯。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于某、甄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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