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4日,邹某经程某介绍,在南昌市西湖区办理银行卡,随后将4张银行账户和1个微信账户租借给王某,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走账,邹某从中获利1888元。经查,其上述银行账户入账金额共计25.3132万元,其中刘某等十一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骗取共计19.9395万元。
2021年7月10日,邹某被抓获归案;次日,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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