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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男子酒后非法电鱼终获罪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内淮河水域边来了一位特殊的鱼苗放生人吴某某。在罗山县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罗山县公安局及当地村民的监督...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内淮河水域边来了一位特殊的鱼苗放生人吴某某。在罗山县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罗山县公安局及当地村民的监督见证下,非法捕鱼者吴某某将自费购买的60斤共计2000余尾鱼苗投放到河段内,为自己的违法电鱼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也是罗山法院首次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最大限度恢复水生生态环境的同时,进行了一次现场生态保护普法宣传。

  酒后电鱼当场被抓

  事情要从今年3月说起。春天是钓鱼的好时机,鱼儿在经过寒冬后开始活跃,不少钓友们也“蠢蠢欲动”起来,本案被告吴某某便是其中的一员。

  也许是觉得钓鱼不过瘾,效率也不高,3月4日,吴某某在酒后独自来到罗山县境内淮河某段河道旁,用所携带的由三轮车电瓶改装的自制通电工具,采取“电鱼”的方法在河中进行非法捕捞。当日下午,吴某某便被对岸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鲫鱼、白条、鳊鱼等鱼类45尾共6斤。后经证实,吴某某电鱼的水域属于淮河水域禁渔区。禁渔期是从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虽然只是电了6斤鱼,但吴某某电力捕鱼的行为,已经对淮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破坏,对鱼类产卵、繁殖、生长造成影响,罗山县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罗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强调电鱼捕捞危害大

  罗山县法院法官胡汉青在接到本案后,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本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具有非常典型的教育意义。

  吴某某称自己是第一次在淮河捕鱼,且对淮河处于禁渔期、禁止使用电捕鱼器捕鱼的情况并不知情。法官当庭释法明理,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和环保政策宣传。吴某某在了解自己的过错后,当庭表示悔改,并自愿在日后进行增殖放流。

  鉴于吴某某本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本着坚持惩罚犯罪、宣传教育、生态修复三者有效统一的原则,经公开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罗山县淮河河道内增殖放流鱼苗30斤1050尾,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司法护卫生态修复

  10月26日上午,在多家单位共同监督下,吴某某来到淮河边进行增殖放流。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吴某某特意购买了双倍的鱼苗,共计60斤2000余条进行放生。罗山法院法官也在现场就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多举措落实司法性生态环境修复的做法和情况进行了介绍,告诫广大群众一定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保护法律红线的观念,不越生态保护法律雷池,共同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最后,罗山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渔民和垂钓爱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要牢牢记住所在区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也要坚决杜绝使用电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不要触碰禁区。此举不仅对当事人起到惩教结合的目的,更提升了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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